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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来备受争议 最高检要求停用“附条件逮捕”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7 19:44:00    来源:新京报

近日,最高检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已出台11年且备受争议的“附条件逮捕”。

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对现有证据所证明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需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经决定可以批捕。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逮捕时,已有证据可能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附条件逮捕”自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虽然官方解释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赢得时间,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这一规定降低了逮捕标准,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

而关于逮捕标准,《刑诉法》早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一逮捕标准,因11年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出台被开了“口子”。

2006年,最高检检委会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其中提出“附条件逮捕”相关规定。

据新华社报道,由于多种原因,附条件逮捕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重大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逮捕,存在“以捕代侦”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随后的2013年,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 焦点

11年来备受争议 实践中很少适用

“附条件逮捕”自11年前出台后就备受争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规定有悖“少捕慎捕”“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以捕代侦”的情况。

可以附条件不逮捕,不能附条件逮捕

对于这些争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实上“附条件逮捕”在实践中用得很少,只是今年最高检内部下发文件正式取消了。

顾永忠说,关于“附条件逮捕”的规定出自最高检内部文件,其本意在于将没有达到逮捕标准的有条件地逮捕进来,之后达不到逮捕标准再释放,“可以附条件不逮捕,但是不能进行附条件逮捕。”

对于“附条件逮捕”存在的问题,顾永忠称,这个名称本身就暴露了问题所在,逮捕作为未决羁押的强制措施,是有严格条件的,按照法治原则应该坚持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附条件逮捕显然与这一原则相背离。

逮捕比较弹性,规定废除与否影响不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门金玲认为,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对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干预,必须通过立法来规定谁有权批准和执行,刑诉法中对逮捕作出了规定,包括谁有权批准、逮捕条件等。而此前“附条件逮捕”规定的价值取向则是扩大、降低了逮捕条件,“提高对公民权利干预度的内容不应该被随意规定。”

“这一规定其实一直没有受到太多关注,是因为逮捕本身就比较弹性,一直掌握得比较宽松,规定废除与否影响并不是很大”,同时也身兼律师一职的门金玲告诉记者,逮捕中有一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再危害社会,“这个先决判断很难做,所以逮捕适用率很高。”

门金玲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介绍,司法实践中“附条件逮捕”适用并不多,“一般都会认为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犯罪、符合逮捕条件,很多情况通过扩大已掌握证据的证明力来降低逮捕条件,所以根本没必要适用附条件逮捕。”

■ 对话

律师苗永军

废止规定反映国家推动法治进步决心

去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在代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因备受“附条件逮捕”困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当得知“附条件逮捕”被废止的消息后,苗永军一开始不敢相信,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他说,这样一项规定的废止是挺大一件事,心里挺高兴、挺激动的。

受困扰

案件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

新京报:为什么会关注“附条件逮捕”这项规定?

苗永军:起因是代理的一起案件。2014年,一位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决定对当事人一些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影响。

新京报:什么情况下想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苗永军: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跟另一位律师在查阅资料过程中想到违宪审查的问题,开始认为“附条件逮捕”本身不对,因为它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立法法》规定对人身自由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

但是一开始我们不知道往哪儿发力,后来想到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跟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不踏实

材料寄出后担心法工委收不到

新京报:通过什么渠道把意见反映上去的?

苗永军:意见材料是2016年9月23日提交的,我9月22日从呼和浩特坐夜车,早上7点多到了北京,然后直接坐公交到了全国人大办公的地方。当时想提交材料,但是不知道具体送到哪里,到了之后发现进不去,也没有传达室。我在外面徘徊了一会儿,想起西单大厦下面有个邮局,然后就去了那里,把所有的材料邮过去了。

新京报:之后有得到什么回复吗?

苗永军:材料寄出去后一直没消息,我心里不踏实的一个地方是信封上写的“法工委办公室”,担心如果找不到这个办公室人家就看不到了。到今年5月,有记者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提了审查建议,告诉我可能有结果了。不过一直没看到公布,直到前两天晚上看到有人转发最高检向各地发了通知,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挺激动

这项规定被废止是挺大一件事

新京报:附条件逮捕对当事人或律师有什么影响?

苗永军:首先我觉得和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是冲突的,对于公民自由的限制应该有正当的程序,但附条件逮捕把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和范围扩大了,同时限制了人身自由,与《立法法》的规定也不符。当事人一些诉讼权利可能被忽视。

新京报:当时你什么反应?

苗永军:我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有一个结果,确实出乎意料。刚得知这个消息时有点儿不敢相信。我以前也了解过,一些学者对这个规定也发出过反对声音。这次把这项规定废止了,我觉得是挺大的一件事情,心里还是挺高兴、挺激动的。

这也说明我们普通律师对法治进步也做了一点工作,再有一个还能反映出,我们国家推动法治进步的决心是有的。我当时还担心材料寄过去后会不会进行审查,现在看来这个工作是在做的。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在稳步向前走,超出我的想象。

“附条件逮捕”规定始末

作出规定

200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首次对“附条件逮捕”作出规定。

2010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明确标准

2013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

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要求废止

2017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梦遥

关键词: 年来 条件 最高检